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?
一事不再理原则,就是对判决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,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。
民事诉讼中: ⑴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44条: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,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 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(七)项的规定不予受理。 (2)《 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》6条: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 精神损害 的诉讼请求,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法院不予受理。
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?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七条:当事人就已经提起 诉讼 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构成重复起诉: (一)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; (二)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; (三)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,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。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,裁定不予受理;已经受理的, 裁定驳回起诉 ,但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二、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: 第一,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; 第二,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,产生既判力,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,再行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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